今天是2026年06月06日 星期六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自(2018年3月20日)起施行。
2.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,加强对所有行使(公权力)的(公职人员)的监督,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。
3.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,应当与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(执法部门)相互配合,互相制约。
4.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(监察)机关。
5.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(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)和(上一级监察委员会)负责,并接受其监督。
6.上级监察委员会(领导)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。
7.监察委员会依照(监察法)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。
8.监察法规定对(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人员、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、国有企业管理人员、公办的教育、科研、文化、医疗卫生、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人员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、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)公职人员进行监察。
9.这几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(公立中学教务处主任、协助乡政府办理贫困户就业贷款的村民兵营长、受交警支队委托从事交通事故勘验的协警)
10.公办的医疗卫生单位中(护理员、设备维修人员)等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。